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人才培养,提高教学、科研、生产水平的重要工具,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位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国家科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的要求。应鼓励水平较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效益。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独设卡管理,并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申请表、合同书、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图纸等)。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仪器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查或校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
第五条 实验室应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及《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进行较大的设备改造工作,应事先制订出最佳的设计方案,提出物资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改动设备卡、帐和增值手续,做好技术资料的入档工作。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由系、处负责人提出,报主管院长批准,按时归还,借出和收回时都应立帐立据,严格交接验收。调进、调出、赠送或接受赠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要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要重视设备的检修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大修应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原材料和经费,经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国资处审核。
第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设备所在单位要坚持实行“专管共用”的管理办法。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向院外单位开展有偿服务,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应尽快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和教务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者,要加重处分。不管是自然事故或人为事故,都要记录入档。
第十一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可予报废,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技术鉴定,填写申请报废表,经系、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精度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降级的处理程序同上。